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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3年底前多类工业园区推行“标准地”供应 容积率按规执行

  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全市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省级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需按照本方案实施“标准地”改革。

  方案明确,2022年底前,上述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底前,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方案具体提出6项重点任务,包括开展区域评估、健全指标体系、按标准供应土地、优化审批服务、按标准组织核验、强化协同监管。

  其中,在开展区域评估方面,方案提出,各区(市)县应制定所辖园区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区域评估事项的责任部门、评估内容、评价标准、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时效等,并向社会公开。

  而对于已经组织开展的区域评估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直接使用有效的评估成果,不得要求项目业主单独组织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提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成都市经信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统筹考虑各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区位地理条件、主导产业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土地出让弹性年期等因素,统一制定公布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3项指标为主干的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开发强度(容积率)指标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在此基础上,成都各区(市)县经信主管部门及园区管委会可结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及就业要求等特色指标。园区工业项目准入指标体系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

  此外,各区(市)县要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进行全流程协同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对未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用地企业的相应责任;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有关约定进行惩戒;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