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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中梁置业有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予以退房!

投诉内容:1. 2019年3月15日,我妻子与保山中梁置业有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人民币7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项目名称为“中梁·壹号院”的一套商品房,房屋为20幢1单元22层2201号,并于合同订立当天支付了人民币16万元的首付款。尾款部分通过银行贷款支付,银行于2020年1月放款。
2. 合同约定,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房屋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实测报告,两项均超过3%,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预测建筑面积:138.98平方米,实测143.82平方米,误差比为:3.50%;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7.48,实测套内建筑面积:111.85平方米,误差比为:4.07%)。
3. 该房屋在延期近4个月后(合同约定8月15日,实际通知12月10日交房)通知交房,我方未主张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在现场验收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有质量问题且开发商提供的实测面积与合同中的预测面积偏差较大。我方依据合同第五章-第十三条-1.-(2)之约定,于12月16日向保山中梁置业有限置业有限公司递交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截至2021年4月26日,该公司未按合同第五章-第十三条-2.之规定履行合同:“在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的15日内退换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贷款部分),并支付按4.9%计算给付利息。”在四个月的时间里,每次与该公司协商,得到的答复都是要领导审批,等通知。
4. 我方的投诉诉求是:保山中梁置业有限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退还房款并支付利息。
5. 鉴于与开放商协商无果,一拖再拖后,向贵协会求助,望给予帮助为盼。
补充内容:1. 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通知接房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2. 我方递交解除合同通知书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 因漏写年份,特此补充。 
2.商家名称更正为:保山中梁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