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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规模等应与实际财务状况匹配

  1月7日,上交所公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通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号)同时废止。

  最新指引文件提到,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输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