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六部门发文:房企购地资金违规 禁止一年内参与该市土地竞买
时间:2021-09-30 来源:中华网财经
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购置资金来源核查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竞买企业与金融机构提出若干点要求,并对资金来源违规房企明确了相应处罚等。
《通知》对于竞买企业资金来源提出五点“不得违规”的要求。
第一,竞买企业的股东不得违规向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作为购地资金;第二,竞买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作为购地资金;第三,竞买企业的购地资金不得使用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第四,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各类融资资金(包括不限于开发贷款、定向增发、信托贷款等资金渠道)作为购地资金;第五,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3”类地方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资金用于购地。
《通知》对金融机构提出严格要求,金融机构应做好资金审查,防止资金违规流入商品住房用地竞拍市场,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借款主体资质、贷款用途开展实质性审查,防止信贷资金违规用于竞买土地。
此外,《通知》也要求竞买企业需要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承诺为自有资金,提供相应证明,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进行完整的论证,并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提交《土地购置资金承诺函》(详见出让公告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
《通知》明确了违规处罚,对于经审查发现违反上述购地资金监管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年内禁止该企业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竞买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下为原文:
《关于加强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购置资金来源核查要求的通知》
参与竞买深圳居住用地企业、深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的要求,严格核查我市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购置资金,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竞买企业的相关要求
(一)竞买企业的股东不得违规向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作为购地资金。
(二)竞买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作为购地资金。
(三)竞买企业的购地资金不得使用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四)竞买企业需要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承诺为自有资金,提供相应证明,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进行完整的论证,并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提交《土地购置资金承诺函》(详见出让公告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
(五)经审查发现违反上述购地资金监管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年内禁止该企业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竞买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二、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
(一)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各类融资资金(包括不限于开发贷款、定向增发、信托贷款等资金渠道)作为购地资金。
(二)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3”类地方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资金用于购地。
(三)金融机构应做好资金审查,防止资金违规流入商品住房用地竞拍市场,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借款主体资质、贷款用途开展实质性审查,防止信贷资金违规用于竞买土地,一旦发现借款主体违规使用资金用于商品住房用地竞拍,应及时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