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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阳新县:支持县内国有企业收购二手商品住房

来源:澎湃新闻

据微信公众号“云上阳新”6月22日消息,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发布《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推进“以旧换新”:支持县内国有企业收购二手商品住房

文件提出,推进住房“以旧换新”。对个人出售持有不动产权证的二手商品住房(县城区,下同)并在1年内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首次网签住房的,对其按原出售住房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对农村户籍居民进城购买网签备案的二手商品住房的,按所缴契税的50%给予补贴。

同时,支持县内国有企业收购二手商品住房,按所缴契税100%予以补贴。收购二手商品住房可对外出售或用作租赁住房、征收安置房、人才房、保障性住房等;支持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人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积极争取省、市级财政资金对开展住房“以旧换新”的国有企业给予以奖代补。

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手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流通。

实施购房补贴

阳新县将实行购房契税补贴。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给予购房契税补贴。补贴标准为面积70平方米及以下补贴4000元;面积7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补贴7000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房屋补贴10000元。

实施生育购房补贴。凡在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多孩家庭,即日起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生育二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50元/平方米补贴,对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

凡在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多孩家庭,即日起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生育二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对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二孩、三孩及以上多孩家庭资格认定由县卫健局负责。孩次不叠加享受,就高不就低;同一家庭生育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且所购房屋五年内不能交易和转让;不限制购房人户籍所在地。保障多孩家庭住房。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未成年二孩及以上的多孩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

加大金融支持: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个人首付比例

加大公积金支持。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文件还要求,积极支持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改善住房条件,贷款额度在当前本县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20%、30%。

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在毕业或退伍后五年内,在阳新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6000-15000元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支持鼓励县内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市民、青年人、高层次人才在县城安居,相关支持政策按《黄石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若干政策(试行)》文件规定执行。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职工购房时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

支持缴存人“以小换大”“以旧换新”。(1)放宽贷款政策。缴存人在2024年2月7日后出售阳新范围内产权清晰的自有非自建住房,用于置换建筑面积更大的住房或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定为首套房。该条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放宽提取政策。为减轻缴存人在“以旧换新”购房过程中筹集资金压力,凡缴存人与收购企业、开发企业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后,即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新房总价。

对企业收购二手商品住房用于租赁住房的,按照《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协调商业银行对合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降低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以需定购”收回闲置土地

加大优质产品供给。按照“以需定购”的原则,依法收回闲置土地。采取“收回—供应”并行方式简化程序,办理规划和供地手续。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可按“商改住”“商改公”进行规划调整。对购买商办类房屋实际用于个人居住用途的,参照居民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可享受与住宅同等的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加大高品质住宅供给,对架空层、“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风雨连廊”以及开发企业无偿提供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给予免计容奖励,住宅入户花园、阳台按1/4面积计入容积率。对已公示且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可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改善人居环境。结合以旧换新,合理拆改留,集中推进整片危改、旧改和城中村改造,有力推进城市更新,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