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非哈市户籍购买首套或二套新房给予购房款2%购房补贴
时间:2024-04-02 来源:品质家园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记者门庭婷)3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通知。
《若干措施》涵盖惠民及惠企两方面内容,共二十一项政策,并配套制定了实施细则。
惠民方面,一是支持人才购房需求。对照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人才新政30条》有关条款,保持相应人才购房补贴支持力度,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3万元给予购房补贴。
二是鼓励外地人购买商品房。对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贴;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
三是鼓励“卖旧买新”。对家庭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新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
四是支持退役军人购房需求。对退役军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五是鼓励企业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对在本市内注册登记,且上一年度总纳税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在9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额度300万元。
六是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实行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政策。
七是规范推动“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八是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九是支持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支持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
十是提升存量房交易便捷度和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哈尔滨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业务发展,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试点工作。
十一是支持公寓类房屋需求。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实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收费标准;根据公寓类房屋所在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情况,实施“一区一策”统筹安置产权人家庭适龄子女入学。
惠企方面,一是聚焦规划统筹引领,着力打造高品质住宅项目。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按同等生活圈内配比商业商务,科学合理降低用地强度和容积率。对单宗商住用地面积较大的地块,可按多宗地同时供应或分期分批供应。明确新建项目车位配建标准。
二是创新居住户型设计,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确定住宅景观阳台及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规定所有开敞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0%,按照水平投影50%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的地下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
三是支持企业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支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分期办理土地证及预售许可,分期分区域进行规划核实。
四是助力企业先行进场施工,有效缩短项目开盘时间。支持提前开展地块规划方案设计,支持先行进场对宗地进行现场踏查和地质勘测,对总平面图、施工图进行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审查,支持先行进场开展土地平整、搭建围挡和施工暂设,支持项目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
五是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降低企业开发投资成本。对使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结建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核收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价款时,地下负一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地下负二层出让金按5 %核定,地下负三层及以下不予核收。
六是科学调整商业商务配比,有效推进去库存工作。对满足相关条件的项目,允许用地单位申请适当调整居住公建比例或商业单一用途调整为兼容其他商业用途。
七是综合考虑新冠疫情三年的影响及本市施工期短的特点,合理调整开竣工时间,妥善解决企业违约问题。
八是调整合同备案管理政策。不再对撤销合同备案的次数、比例进行限制,已撤销合同备案的房源应公开对外销售。
九是完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移交工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竣工备案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接收。
十是加大金融对房地产行业支持力度。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本市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