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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深圳为总部企业用房提供合规示范文本

  近日,南都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市总部办公用房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已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据悉,此举将规范和优化总部企业产业空间供给与监管模式,是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又一制度性创新。

  据了解,标准文本由政府方、平台企业(总部办公用房运营方)、总部企业(总部办公用房使用方)及其实控人四方签订。即由政府管“首尾”, 制定进入和退出条件;平台企业管中端,负责总部办公用房供应并对总部企业及其实控人进行履约核查;总部企业及其实控人以较小经济成本租用或购买总部办公用房后,逐年兑现经济贡献承诺。

 

  据深圳市司法局介绍,此次推出的标准文本具有三大亮点。

  去行政化监管。基于总部企业与平台企业签订的租赁或买卖合同均为民事合同,在此基础上,标准文本拟由政府方、平台企业、总部企业及其实控人四方签署。其中将由平台企业以民事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产业发展进行监管,改变了以往政府作为监管方的局面。

  分梯度设置权利义务。一方面,标准文本对于经济贡献指标值、承诺期、权利限制、履约考核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赋予平台企业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另一方面,结合租赁和购买两种用房形式,以总部企业所得优惠作为上限,分梯度设置违约责任,如限期整改-收取违约金-解除租赁合同或回购总部办公用房。

  完善退出机制。标准文本在总部企业退出且平台企业进行回购的情形下,对回购价格、程序、转移登记的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回购程序的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与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文本条款不冲突的前提下,总部办公用房总部项目的牵头单位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添有关个性化的条款,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据了解,新模式改变了以往总部企业既要应对不同政府行政部门监管,又要配合平台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局面。不仅为总部企业降低了沟通成本,也为总部经济发展模式提供合规示范文本、填补产业发展监管的制度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