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端:增加土地供给,完善程序
1、突破实现合资公司作为城市有机更新主体。目前推进较快的城市更新项目,主体均为政府平台公司,尚无社会主体或合资公司。建议允许得到授权进行片区开发的国有平台公司,与合作的央企或者国企成立的合资公司,根据法定规划,对已有规划的项目地块进行自主更新、回收改造、优化提升等,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2、 城市更新和旧改政策更加透明化,流程更加简化,健全相应的法制。同时,降低民营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租赁用房”、“一级开发”等项目的门槛,金融资源支持民企参与该类项目的开发。
3、 纯住宅地块的招标评分制度(如上海)适度优化,增加非头部优质企业的参与机会。
4、土地高溢价城市可设立“限地价+摇号”等土地竞拍制度,并限制“马甲企业”的报名,对参拍企业进行股权的穿透式审查,规范土拍市场秩序。
5、集中供地时,提高土地供给量,集中管理,降低土地市场竞争力度。
(三)监管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强化渠道监管
1、建立城市及城市内片区房价预警机制,设立房价涨跌幅度阈值,超过阈值时提高风险警惕,并严格查处其他非合法提高房价的行为。
2、强化对于中介机构及渠道商的监管,避免出现垄断情况,促进行业的合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