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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不得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

  湖北发布1月4日消息,武汉市房管局早前印发的《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办法》增加了18项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收取预定款、定金、房价款等,未就款项性质、金额、违约责任与买受人进行书面约定的;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价目表、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室内外交付标准以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商品房交付前,未按规定制定交付方案或未按要求公示交付方案、竣工验收文件、测绘成果证明等资料的等。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在商品房项目推广中宣传或使用尚在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名称、形象标志等与学校有关的内容,以及使用"名校""学位房""学府房""指标房"等违反义务教育公平原则相关词语,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的,将扣5分。

  据了解,《办法》还提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存在拆分房价款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买受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一致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认筹、预定、定制、团购、吸纳会员等方式向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未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等,都将扣5分。

  另悉,《办法》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开发企业信用得分低于75分,或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3次及以上、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纳入"警示名单";信用得分不低于90分的开发企业,可享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