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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新政:支持自住需求 住宅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就义乌房地产市场调控升级,支持自住需求,住宅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等调控政策,中指研究院浙江分院常务副总高院生指出,2021年以来,浙江省内各城市频频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尤其8月以来,金华、杭州调控加码政策相继出台。今年以来,义乌房地产市场热度居高不下,为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义乌紧随杭州、金华其后,8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义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义乌新政:支持自住需求 住宅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义乌此次政策调控主要从9个方面着手,涉及范围较为全面。首先,优化土地供应,提高中低价住宅的用地比例,从土地供应方面发力,缓解楼市供需矛盾,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其次,制定新建商品住宅房价、地价联审备案规则,根据周边区域房价确定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备案价格,稳定市场预期;推行“公证摇号”,并支持支持人才、刚需自住需求,通过对房产销售环节的管理调控,保障刚需自住需求权益,让房子回归居住本质;第三,住宅“满3”方可上市,投资风险加大,有效的抑制炒房行为。此外,还提出严格更名管理、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市场预期的稳定,进一步促进义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随着本次义乌新政的落地,政策效果进一步显现,预计短期之内义乌市场将有所降温,房地产市场将逐渐回归平稳发展态势。义乌作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百强县,此次调控政策升级,预示百强县市后续调控政策将进一步升级。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科学测算住宅用地需求,加大土地供应量,及时公布年度出让计划,扩大热点区域的土地供应,增加市场有效供给。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提高中低价住宅用地比例。

  2.加强商品住宅品质管控。严格商品住宅项目整体品质管控。在住宅用地出让时明确建设品质具体管控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3.制定新建商品住宅房价、地价联审备案规则。组建新建商品住宅房价、地价联审备案工作小组,根据周边区域房价确定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备案价格。

  4.推行“公证摇号”,加强房源信息公开监督。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取得预售许可(含现售)商品房项目的住宅销售,实行“公证摇号”,即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取得预售许可(含现售)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推出全部准售住宅房源,在开盘销售前,应当制定并公开《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购房登记规则,不得设置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等部分购房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全款支付、挂牌价外收费等不利于购房人的登记条件。登记时间不得少于3日,但不得超过7日。公证处负责办理意向购房人登记名单保全公证以及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保持一致。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制定。

  5.支持自住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每批次不低于20%的房源保障比例,优先满足以下三类人员或家庭(下称优先户):一是取得货币化安置凭证的购房人;二是享有人才补助资格且自2010年1月1日起未购买过市域范围内商品住宅的人才;三是自2010年1月1日起未购买过市域范围内商品住宅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年满18周岁的未婚人士,不含离异未满36个月的单身人士)。优先户的优先资格仅限一次,通过公证摇号方式获得选房资格后放弃选房、购房的,不再享有优先资格。

  6.调整住宅限售政策。凡在义乌区域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认定时间以《不动产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认购书),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0日1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仍按原政策执行。

  7.严格更名管理。商品住宅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后,除可以在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增减名字外,其他不予更名。

  8.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措施的精准性、实效性,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房问题。

  9.加大租赁住房保障力度。在交通便利、商业配套完善的重点地段、热点区域的住宅用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须全装修交付,在规划方案中须明确全装修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指定平台公司按照出让公告约定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之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义乌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