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26日消息(记者安垚)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北京警方结合当前治安形势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据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结合节后群众返京高峰,租房需求较为集中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安全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中,重点强化了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的集中清理,加强对出租房、日租房、自建楼、出租大院等重点房屋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申报人房信息、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违规违法行为,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环境。
据了解,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清理的同时,公安机关多措并举持续对“出租房房主”“租房人员”等群体,开展安全防范提示和普法教育。一方面,在交通场站、社区广场等部位,通过设立宣传站点、发放《致来京人员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对新来京、新返京群众广泛宣传防范电信诈骗、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用气用电等安全常识,深入宣讲居住证(卡)办理等政策法规和便民措施,全力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和便利体验。另一方面,对于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围绕“平安居住、依法履责”内容,开展“以案说法”,宣传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安全提示、行业自律等内容,着力提高房主的履责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合法出租、主动防范的良好氛围。
此外,北京警方还通报的3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1: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2月21日,大兴公安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一房屋出租人叶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违规经营
2月20日,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于某某将多间出租房屋以按日收费方式违规经营,且未登记租住人员身份信息,并在楼道内私设小卖部堵塞消防通道。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某行政拘留,对其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取缔,并监督其整改堵塞消防通道问题。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3:单位承租住房供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二龙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某公司承租一房屋用于员工宿舍。期间,该公司未对宿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人管理,未履行租房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请广大群众对工作和生活中发现的违法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警民携手、群防群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