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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副总经理李荣收到证监局警示函及交易所监管函

  2月6日,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荣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4号,以下简称“监管函”)。

  《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李荣:你在担任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于2021年9月1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025股,减持比例0.0054%。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减持上述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时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监管函》具体内容如下:

  李荣:

  你作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1年9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7,000股、110,025股,合计成交金额为83.36万元。你未按照规定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告称,李荣收到上述《警示函》《监管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