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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管理试行实施意见

  1月7日,上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并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旨在加速推进新片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解决产业职工住房困难的实际问题,鼓励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意见》明确,其适用于新片区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含统筹集中建设)宿舍型保租房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在相关政策规定指导下,产业园区中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和转化的宿舍型保租房参照管理。

  《意见》指出,宿舍型保租房项目认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向新片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宿舍型保租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以4人为主,不得超过8人。原则上不设单人宿舍。

  运营管理方面,宿舍型保租房出租经营前,产权单位应成立或委托相应的租赁和物业机构(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宿舍型保租房的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标准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执行。

  宿舍型保租房应当取得项目认定,完成竣工验收并具备全装修、水电气接通、物业管理到位、甲醛含量符合标准等入住基本条件。此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经营性设施等应同步投入使用。

  宿舍型保租房租赁价格由运营主体制定,报新片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宿舍型保租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最短不短于1年(承租单位有特殊要求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租赁双方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仍符合准入条件的承租单位,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的应当退出。

  支持政策方面,经认定的宿舍型保租房,可按要求申请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外,可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申请资金补助。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补贴额度,不再重复。

  经认定的宿舍型保租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要求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汇总。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宿舍型保租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宿舍型保租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对相关住房租赁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