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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未完成年度业绩不会收到阳光集团承诺的业绩补偿

  12月29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与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阳光城控股股东阳光集团于近日与阳光城第二大股东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保磋商,就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所持公司股份降至3.99%的情况,双方拟签署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2020年9月9日,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与当时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嘉闻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从上海嘉闻受让公司13.53%的股份,共计5.5亿股。

  同日,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洁及林腾蛟与上海嘉闻、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签署《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书》,就公司治理安排、分红、未来业绩等方面进行约定,其中要求阳光集团对阳光城未来十年的利润进行承诺,若某一年无法完成,则由阳光集团将差额补偿给阳光城。同时约定在泰康持股比例降至9%以下时以上承诺可以另行协商。

  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于2021年12月27日与泰禾建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泰禾建材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从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受让阳光城7.41%的股份,共计3.07亿股。其中,泰康人寿转让1.85亿股股份(占阳光城总股本的4.46%),泰康养老转让1.22亿股股份(占阳光城总股本的2.95%)。

  同日,泰康养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阳光城8280.7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阳光城总股本的2.00%。交易完成后,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合计持股3.99%,已降至9%以下。根据原合作协议,承诺事项将由各方另行协商并及时披露。

  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上海嘉闻、阳光集团、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洁及林腾蛟同意并确认,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合作协议》自动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各方之间不再依据《合作协议》享有或承担权利及义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如标的股份过户因故未能完成,则《合作协议》仍继续执行。

  目前,上述股权转让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中。补充协议生效日期,以完成过户登记为准。

  原《合作协议》相关承诺之有效的条件系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的持股不低于9%,现泰康持股比例降至3.99%,根据《补充协议》,若阳光城未完成合作协议中的涉及的年度业绩,将不会收到阳光集团承诺的业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