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
时间:2023-11-03 来源:品质家园
11月2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披露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12日。
据该《办法》草案,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
经查实申请人存在社会保险费欠缴、补缴、非连续缴纳,缴费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等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人才落户业务办理。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才落户的,应当提供江苏省外社保部门出具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下载且具备验证功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办法》第七条内容为:未在苏就业的申请人,提交人才落户申请后,应当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手续。
同时,《办法》提出审批通过的人才落户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以根据下列情形按规定随迁:(1)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2)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3)申请人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单位集体户。(4)申请人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人才集体户。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申请人可申请落户至单位所在地人才集体户。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委托保管关系,并配合做好本单位人才集体户登记人员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