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的转移划转,变化、影响都有哪些?
时间:2021-06-08 来源:品质家园
近日,财政部联合四部门发布通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值得一提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作为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权重占比最大而备受关注。在财政部2021年4月发布的收支情况表中,前4个月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23116亿元,同比增长36.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3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源于地方财政部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那么,本次转移划转是否会对房地产企业产生直接影响?
(财政部)
“土地财政”生态不受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除该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表示,《通知》涉及的划转工作不涉及改变财政部门的管理职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不会对“土地财政”生态有所影响,财政部门的管理职权是一直没改变的。
就改革前后的变化情况,严跃进表示,改革前,我国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执行的是“财政部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模式;改革后,将调整为“财政部门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模式。同时央行、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监管部门等需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沟通。
此外,严跃进认为,这一对比反映了财政部门始终把控土地出让金的进出,在征收实务工作中各地税务局承担了相关工作。
整治乱象,规范收支
专家认为,此次改革意味着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的构建,将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加强非税收支管理的规范性。同时,在税务部门参与征收后,或能提升地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能力。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主要是想治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管乱象。
李宇嘉指出,改革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自然资源部门征管,助长了地方政府运营城市的动力,其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征管行为。例如,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无原则返还土地出让收入,降低国有资产收入;将本该由地方政府配套的设施转移给开发商进行配套,且不返还土地出让金,推高了房价等。
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国务院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先后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施文泼表示,该《通知》有利于落实中央提出的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此举的主要目的还是规范、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目前很多非税收入是各部门自收、自支,这不符合公共资金多部门共管、相互监督的原则。在多部门共管模式下,非税收入应尽可能地实行“税务收、财政管、部门支、审计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整个非税收入的“收、支、管”全过程都要接受审计的监督。
《通知》指出,本次改革先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积累划转工作经验后全面推广。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作者:赵小美
编辑:小凯
校对:欧阳楠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