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户”政策实施后,首例二手房迁户纠纷如何判?
时间:2022-09-09 来源:北京晚报
北京的“公共户”新政,让以往二手房买卖中存在的滞留户口无法迁出的难题有了解决途径。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首例涉“公共户”迁户纠纷,卖房人王先生索要回了30万元迁户保证金。
解释 什么是迁户保证金
在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时候,扣留一笔迁户保证金成为一个惯例。早些年,买卖二手房基本都是用违约金来对卖方迁户责任进行制衡。由于二手房总价较高、滞留户口时间较长,时常因迁户问题引发房屋买卖纠纷。为此,买房人索要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违约金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滞留户口没有对买房人落户、上学等造成实际影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对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存在法院判决卖房人承担的违约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况。
正是因为高额违约金很可能得不到全额支持,迁户保证金才应运而生。它更像是买房的一种“尾款”,而不像违约金一样可以被“调整”,只有在卖方迁出全部户口的条件达成后才会支付。
卖房时发现赖着俩户口 35万元迁户保证金被扣
2019年1月,霍女士以400万元买下王先生位于西城区的住房。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卖家迁出户口的义务进行了约定。如果王先生逾期不迁出房屋内全部户口,需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赔偿违约金。除此之外,双方还签订补充合同,约定400万元房款中的35万元作为迁户保证金,待王先生迁出全部户口之后再予支付。
35万元的迁户保证金占了卖房总价的将近10%。于是,在与霍女士签约后,王先生迅速将自己与儿子的户口迁走,生怕出现违约的情况。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霍女士落户时竟然发现原户还有两个陌生人的户口。虽然落户并没有遇到障碍,但她以两个户口滞留为由拒绝向王先生支付迁户保证金。
住了多年的房子竟一直趴着别人的户口,王先生也有点蒙。他联系了当初卖房给自己的“上家”。谁知这俩户籍人员也并非“上家”的家庭成员。在这套房子被多次易手的过程中,两个户口一直都存在。
王先生以未按照合同约定迁出全部户口为由起诉“上家”,索要37万余元违约金,并要求卖家迁户。可是,“上家”也无法迁走户口。最终,法院对违约金作出调整,判决赔偿王先生5万元。
随后,王先生又将霍女士诉诸法院,以自家户口均已迁出,滞留户口并非家庭户口为由,要求霍女士支付35万元迁户保证金。
但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王先生只有将房屋内原有户籍全部迁出,才符合支付迁户保证金的条件,而王先生确实没有做到。2019年6月,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公共户”新规发布再起诉 30万元迁户保证金获返还
2021年6月,在王先生败诉两年后,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公共户”新规。按照规定,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将滞留户籍人员迁入“公共户”。
王先生看到两年前的迁户难题有望解决,还有可能拿回自己迁户保证金。他便给霍女士发消息,告知依据新政策,可以申请将滞留户口迁入“公共户”,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
然而,王先生不仅没有得到霍女士的回复,而且还被对方一纸诉状告上西城法院,起诉王先生一直没有将房屋内户籍全部迁出,索要45万元违约金。
王先生向法院出示了聊天记录,证明已经告知霍女士具备了迁出户口的条件。如今,他同意从35万元户口迁出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作为违约金,反诉要求霍女士支付剩余30万元迁户保证金。
在法庭上,承办法官徐澜涛询问霍女士是否向派出所申请过迁户?在得到否认的答复后,法官提出“给你们一定时间,去派出所申请一下”的要求。
能否迁户是判断保证金该不该支付的前提,徐澜涛法官的要求关乎案件的结果。但是,经法院核实,截至此案判决前,公安机关都没有收到霍女士提出的申请。
“迁户保证金的目的是将涉案房屋中原有户籍迁出,王先生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而霍女士作为房屋产权人则可以依靠‘公共户’政策将滞留户口迁出。”徐澜涛法官认为,霍女士有能力迁户却不申请,并以此为由不同意返还户口迁出保证金,违反了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王先生作为卖房人没能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房屋中全部户口,确已构成违约。不能因为霍女士没有申请迁往“公共户”,就免除王先生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王先生应向霍女士支付违约金5万元。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扣除5万元违约金后,由霍女士向王先生返还户口迁出保证金30万元。霍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
遗留亲属户口不迁走 卖房人被索赔20万元
王先生一案的审判结果,是否意味着有了“公共户”,二手房买卖中的迁户义务就转移给了买房人呢?事实上,已经有卖房人在诉讼中提出了这种观点。
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涉“公共户”迁户纠纷中,买房人陈先生购买的房子遗留了卖房人亲属的户口。在向派出所申请迁往“公共户”时,因为卖房人与亲属有纠纷而暂时未能解决。于是,陈先生起诉卖家索赔20万元违约金,并要求拿回委托第三方监管的20万元迁户保证金。
卖房人童先生表示,亲属拒绝迁户自己也没有办法迁走。在“公共户”政策出台后,滞留户口迁出义务应由现产权人陈先生履行。
但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支持童先生的意见。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房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完成户籍迁出手续。而且,卖房时,房屋内在册人口都是童先生及其亲属,因此迁户的义务必然是卖房人应该履行的。
“公共户政策是针对产权人在滞留户籍无法迁出的情况下,为产权人增加的一种救济途径,并不是给买房人创设的义务,也不能借此将卖方应承担的迁户义务转嫁给买房人。”徐澜涛法官表示,在王先生一案中,判决霍女士支付保证金的原因,并非认定霍女士没有履行迁户义务,而是在王先生积极协调迁走滞留户口,甚至通过诉讼要求“上家”迁户仍然无法实现。之后,霍女士有能力申请迁往公共户却不作为,还不同意支付迁户保证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法官建议
约定迁户保证金仍有用 能督促卖房人履行义务
王先生一案并非个例,伴随着“公共户”政策施行,有些与王先生经历相似,无法迁走滞留户口的卖房人又来起诉买家,索要迁户保证金。“公共户”政策真的会逆转此类诉讼的结局吗?今后买房再约定迁户保证金是不是就没有意义了?
对此,徐澜涛法官认为,不是“公共户”政策出台了,以前因滞留户口没有支付的迁户保证金就一定要给卖房人。如果买房人通过“公共户”迁走了滞留户口,达到了迁出全部户口的目的和条件,那么迁户保证金自然应该支付。但是,现实中不排除有产权人提交了申请,但依然没能迁走滞留户口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户口全部迁出的条件未能达成,迁户保证金仍然不具备给付条件。所以,买卖二手房时约定迁户保证金,对于督促卖房人履行房屋户口迁出义务仍然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