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案件描述:
一、2021.4.21晚本人不动产出卖方(甲方-陈鹤勇)应昆山北区房产城西店邀请去现场谈不动产签约事宜。北区房产作为我不动产买卖的丙方(中介-居间方)并和本次不动产购买方(乙方-曹芳芳)。在签约不动产合约之后,完成付款时,甲方发现乙方也是同是北区房产的中介人员,甲方对此提出异议。丙方提出解释这是我之前离职员工回来买房没有问题。
甲方第二天通过确认此为该房产公司的现职人员。甲方认为乙、丙双方具有相关利益,应该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在甲方确认无异议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合同确认事宜。丙方非但未告知其中的回避关系。还刻意隐瞒这一细节。甲方有理由相信乙丙双方串联制订对甲方不利的合同条款,甲方在丙方的诱导下作出了不正确的意思表示。(如甲方提前4个月交房给乙方,乙方推迟5个月收款等明显不公正的条约,乙方可以將購房權利任意轉讓給其近親屬,甲方不得抗辯等等)。丙、乙双方也违反了目前中介服务业的从业规定和从业道德。
二、甲方在发现问题后,与丙方、乙方交涉的过程中,要求丙方及乙方提供乙方在苏州大市购房资格的证明。丙、乙双方均拒绝提供,说这个是房产交易中心才有权要的。丙方作为本次合同的中介方有义务和责任要为甲方提供这个证明,只有确认乙方其有这个资格,才是合同的签订必要条件(丙乙雙方都是非常專業的房仲從業者)。基于丙、乙双方在签三方协议之前刻意隐瞒相关的关键信息(在合同关键的文本部分,乙方并未签署关于住房资格的责任,丙方也未尽到善意的提醒责任),使甲方对丙方的中间人角色作为误判。从而诱导甲方签订出不正确的意思表示。甲方现在的诉求
1.确认乙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如有,继续履行合同。但现在就办过户手续,过户转让给乙方,在甲方确认房款到账后,甲方将该不动产交接给乙方(同不动产交易的正常流程)。
2.乙方如果没有购房资格,甲方要求终止此不动产协议。因为,签约主体都没有资格履行该协议的能力(乙丙雙方在簽約前也未說明其沒有具有購房資格,丙方有義務也有責任需要跟甲方明示乙方購房資格的問題)。
补充内容:现在的诉求 1.确认乙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如有,继续履行合同。但现在就办过户手续,过户转让给乙方,在甲方确认房款到账后,甲方将该不动产交接给乙方(同不动产交易的正常流程)。 乙方如果没有购房资格,甲方要求终止此不动产协议。因为,签约主体都没有资格履行该协议的能力(乙丙雙方在簽約前也未說明其沒有具有購房資格,丙方有義務也有責任需要跟甲方明示乙方購房資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