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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及黄其森收警示函 因未及时披露项目合作终止事项等

2022-01-14    来源:观点网

  1月11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福建证监局发现泰禾集团存在如下违规情形:未及时披露项目合作终止事项、未及时披露并表企业减资事项及其进展、对外发布的货值信息依据不充分且未在指定媒体先行发布。

  2021年2月8日,泰禾集团与有关合作方签署了上海新江湾项目、深圳坪山项目及上海顾村项目的合作终止协议,本次终止合作预计产生亏损42092万元(2020年年报计提损失5.67亿元)。泰禾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1年3月31日才披露《关于终止项目合作的公告》。

  另外,2020年12月21日,泰禾集团并表企业嘉兴晟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合伙人嘉兴焜昱投资有限公司对其实缴出资69亿元单独减资。减资完成后,嘉兴晟昱应付嘉兴焜昱69亿元。同日,嘉兴焜昱将其对嘉兴晟昱的69亿元债权转让给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31日,泰禾集团与中城建设、嘉兴晟昱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嘉兴晟昱应付中城建设69亿元由泰禾集团向中城建设支付,并与泰禾集团对中城建设的相关债权予以等额抵销63.80亿元。泰禾集团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首次披露上述减资事项及其进展,违反了《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2019年6月14日,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在媒体见面会上表示泰禾集团有6000亿元货值的土地储备;2021年8月4日,泰禾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泰禾集团在一二线城市有近4000亿元货值的土地储备;2021年8月6日,泰禾集团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中表示公司在北京有400亿元货值的现房,董事长黄其森表示公司在核心一二线城市有3,000多亿元货值的土地储备。泰禾集团未能提供作出上述估计的客观依据,且上述对外发布的相关货值信息未在指定媒体先行发布,违反了《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黄其森作为泰禾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对泰禾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新《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泰禾集团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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