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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近日,为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加强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并加强备案信息核实。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到2022年,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实现养老机构应备尽备。

  资金项目监管方面,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中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行为,推广采用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意见》明确,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导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制定安置方案。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