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郑州市政府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适用于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六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意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意见》称,通过实施货币化安置,满足动迁群众多元安置需求,消化存量房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集中利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2024年群众回迁安置全部完成。可委托参改企业和市、区级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具体实施。首套房尚未回迁项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视为首套房回迁安置。
此外,由辖区政府充分征求被安置对象意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货币化补偿标准和方案。方案确定后,实施主体要向被安置对象公布手续办理流程、细则等,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由辖区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后,启动改造方案调整工作。改造方案调整完成一个月内,项目单位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缴纳货币化补偿费用,辖区政府具体组织货币化补偿工作。补偿协议和改造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另悉,货币化安置后转换的开发用地,按照城改项目用地进行出让,享受原安置用地相关优惠政策;对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的面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货币化安置群众属于公积金缴存职工且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